
专利纠纷中质证细节的重要性-以江苏苏瑞公司为例
案情回放(英国)麦开斯公司以江苏苏瑞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江苏苏瑞公司提出抗辩,认为自己的工艺方法与(英国)麦开斯公司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保护方法不同,未落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根据诉讼证据规则,江苏苏瑞公司应就自己的工艺方法负举证责任。于是,该公司将产品生产方法方面的资料提交鉴定机构鉴定,并得到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报告。但是,该公司以可能泄漏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将原先提交给鉴定机构审查并据之制作鉴定报告的技术资料,交由(英国)麦开斯公司核对。这样,后者无法对这些技术资料进行质证。
一审法院依据对苏瑞公司有利的鉴定报告作出判决,认为苏瑞公司没有侵犯(英国)麦开斯公司的专利权。
(英国)麦开斯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裁判
根据专利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江苏苏瑞公司应当提供自己的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因此,鉴定机构依据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或者核对的证据材料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是合法有效的证据,不能用作认定本案事实。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法条链接
1、专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2、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